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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模糊性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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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模糊性之价值

作者:蒂莫西·恩蒂科特 程朝阳

第一作者:蒂莫西·恩蒂科特

机构:牛津大学;牛津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4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04-216

中文期刊名: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指导行为;青少年保护法;法律工具;税收法规;自由裁量权;税收负担;独自一人;解决者;法律控制;决定者;

摘要:<正>一、导言在规范文本中使用模糊④表达怎么可能具有价值呢?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是产生模糊规范,而模糊性看起来恰与制定规范的真正目的相悖。若制定规范之真正目的是为了规制行为,则模糊规范使得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不受规制。在某些情况下,模糊规范让作为规范对象的那些人不知该如何行为——规范的意义在于指导行为。规范体系若存在模糊规范,则无法控制规范适用者或争端解决者之行为——规范体系之价值部分地表现为对享有该体系

分类号:D901[立法理论]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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