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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被引量:1

The Effect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Towards the Lawsuit of Creditor's Subrogatio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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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债权人代位权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作者:沈志韬

第一作者:沈志韬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0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23-30

中文期刊名:仲裁研究

中文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仲裁协议;仲裁效力;

摘要:根据我国法律设计,债权人一般需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在债权人代位权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协议的,法律应当尊重仲裁协议,允许仲裁协议当事人将相应法律关系先提交仲裁。仲裁程序结束后,债权人可再次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仲裁裁决为重要参考。以仲裁方式取代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似不可行。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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