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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复合伙制度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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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复合伙制度的应然选择

作者:王继远 陈雪娇

第一作者:王继远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五邑大学管理学院 博士研究生;讲师

年份:2006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3-18

中文期刊名:中国商法

中文关键词:复合伙;无限连带责任;信义义务;有限合伙制度;转投资;合伙组织;商事合伙;国家立法;乌尔比安;债权人;

摘要:<正>所谓复合伙,是指一个合伙人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企业。其制度渊源实际上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如古罗马伟大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其著作《论告示》第31编和《论萨宾》第30编中分别写道:"某人是我的合伙人,同时也是另外一个合伙的合伙人。""我的合伙人可以与另外一个人组成一个合伙吗?我们说。可以。"现在,德国、俄罗斯、法国、美国等国家立法都承认了复合伙制度。如在德国,不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其他普通商事合伙,如无限公司以及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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