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合伙的主体层次
第一作者:董翠香
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200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年份:2006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06-213
中文期刊名:中国商法
中文关键词: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合伙制度;民法通则;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利益;出资义务;保护债权人;统一合伙法;
摘要:<正>合伙,是人们经济合作的一种模式,在人类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上对于合伙的规定可以追溯到百年前,它们的合伙制度已相对较为完善和发达,对合伙主体地位的认识也较为成熟。相对而言,我国的合伙立法起步较晚,关于合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民法通则》对合伙的规定极为简略,而刚刚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仍然存在诸多不如人意之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