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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破产法》对企业法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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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新《破产法》对企业法人的认定

作者:方斯远

第一作者:方斯远

机构:中山大学法学院 200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年份:2007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391-398

中文期刊名:中国商法

中文关键词:《破产法》;全部债务;不能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民法通则;取得法人资格;到期债务;破产程序;民事权利能;

摘要:<正>新《破产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即将本法的直接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

分类号:D922.291.92[破产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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