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新《破产法》对企业法人的认定
作者:方斯远
第一作者:方斯远
机构:中山大学法学院 200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年份:2007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391-398
中文期刊名:中国商法
中文关键词:《破产法》;全部债务;不能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民法通则;取得法人资格;到期债务;破产程序;民事权利能;
摘要:<正>新《破产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即将本法的直接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
分类号:D922.291.92[破产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