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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犯和胁从犯的三个问题     被引量:4

Three Problems on Prime Culprits and Rehictant Foll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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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有关主犯和胁从犯的三个问题

作者:侯国云 陈丽华

第一作者:侯国云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100080

年份:2001

卷号:14

期号:3

起止页码:25-28

中文期刊名: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中文关键词:主犯;胁从犯;首要分子;刑事责任;中国;刑法;

摘要:传统观点将主犯划分为三种,即除了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两种外,又把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列为一种独立的主犯.文章分析了这种划分的逻辑性错误,指出,主犯的分类只能依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并认为在第二类主犯之下又可以细分为四种.关于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文章指出,现行刑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是多余的,因为,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中已经包含了这一内容.并认为,删去对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不妥当.关于胁从犯的问题,文章指出,现行刑法第28条不再把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作为胁从犯,并不是把这种人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按主犯处罚,也可能按从犯处罚.

分类号:D924.1[总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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