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代理部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制度
作者:谢鸿飞
第一作者:谢鸿飞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年份:2016
卷号:19
期号:5
起止页码:64-74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隐名代理;代理权授予;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摘要:《民法总则》代理部分立法涉及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两种价值,亦涉及立法者对当下中国社会民商关系的基本判断。《民法总则》应采代理显名主义,不宜规定商事代理;应承认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而否定其无因性;为规范代理权的行使,可专门规定代理权人行使代理权时的信义义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效力宜规定为可撤销,并列举例外情形;无权代理制度应详细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并确认代理人的无过错责任;表见代理应纳入容忍代理类型,法律文本无需表述“本人与因”要件,但在解释上应予肯定。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