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通讯企业印度投资的标准必要专利风险防范——从爱立信诉小米案切入 被引量:3
Prevention of infringement risk of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in terms of Chinese ICT enterprises investing in India with the background of OBOR: A case study of Ericsson vs Xiaomi
中文题名:“一带一路”通讯企业印度投资的标准必要专利风险防范——从爱立信诉小米案切入
第一作者:刘益灯
机构:[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年份:2016
卷号:22
期号:6
起止页码:30-35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一带一路;印度;海外投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风险;
摘要:通讯企业投资印度对于共建“一带一路”特别是“海上丝绸之路”具有重要作用。欧美传统专利巨头利用其标准必要专利上的绝对优势对我国企业滥用侵权诉讼。印度高等法院裁判小米侵犯爱丽信标准必要专利不但阻碍小米在印度的投资计划,更影响同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投资拓展。基于此,试图借助小米案分析并论证如何通过投资前期的专利预警和布局,选择合理的诉讼策略,寻求印度当地反垄断救济措施以及促进印度履行国际条约应有义务的方式化解侵权风险,以期为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同类投资的风险应对提供借鉴。
分类号:D996[国际经济法]
收录: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