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以“法益”概念的发展趋势为视角
Discussion on the Institutional Aim of Part Three of Article Twenty-five in the Ninth Remedy of Criminal Law
中文题名:《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以“法益”概念的发展趋势为视角
第一作者:刘三洋
机构:[1]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01;[2]扬中市检察院办公室,江苏镇江212200
年份:2017
卷号:17
期号:3
起止页码:34-37
中文期刊名: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中文关键词: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法益;预防刑论;公平竞争权;考试制度;
摘要: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本次刑法修订新增的内容之一,其在刑法学界受到冷遇,在现实社会却大量涌现。关于该罪名的制度目的,也即其保护何种法益的问题,存在“文化传统论”与“社会制度论”的分歧。在法益发展的客观化、个体化趋势下,以不特定个体的公平竞争权为基础的国家考试选拔机制,才是本罪的保护法益。维护这一机制,是本罪的制度目的。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