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第一作者:杨杰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17
卷号:17
期号:6
起止页码:16-19
中文期刊名: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抵押权存续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立法模式;实践需要;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02条仅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但并未明确地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而考虑到抵押权的性质及现实需要,抵押权不能永续存在。国内外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但大都十分明确,具有分析及借鉴的价值。而各国立法模式对比之下,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消灭的模式最为合理,更加契合我国的立法体系以及实践需要。
分类号:DF521[物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