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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项下个人来文及其证据问题论析    

On the Aspects of Evidence in Individual Communication Under Article3of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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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项下个人来文及其证据问题论析

作者:李将

第一作者:李将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17

卷号:15

期号:6

起止页码:107-118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禁止酷刑委员会;不推回原则;个人来文;证据问题;

摘要: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依决议开启了人权申诉机制建立和发展的进程,而个人申诉机制则依托国际人权公约得以形成和发展。《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规定了个人来文制度。禁止酷刑委员会所接受和审查的半数来文都涉及第3条项下权利和义务。从来文角度看,有关证据的规则是第3条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委员会证据审查的职责、证明内容和标准以及考察因素范围。从来文审查的实践看,委员会就证明责任、证据真实性以及程序性事宜形成了自身特有的逻辑或“先例”。委员会的来文审查致力于寻求保护人权和主权的平衡,其实践丰富着国际人权保护规范,强化着人权执行机制。

分类号:DF979[国际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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