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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水污染行为入罪化介述    

On the Crime of Water Pollution in Taiwan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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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台湾地区水污染行为入罪化介述

作者:廖天虎

第一作者:廖天虎

机构:[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年份:2018

卷号:18

期号:2

起止页码:85-91

中文期刊名:宜宾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台湾地区;水污染;犯罪;借鉴;

摘要:台湾地区将水污染解释为因人为活动,排出各种有害物质,且过量介入各种水体而损害相关权益的公害现象,因而水污染环境公害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存在个人的受到损害为处罚根据,而是视之为公共危险罪的类型,强调的是对环境生态法益保护。台湾地区对于水污染犯罪的制裁方式,采用的是增修“刑法”中的公共危险罪,但仍以附属刑法的模式将行政刑罚规定于个别环境行政法中。大陆地区水污染刑事宜采取基本刑法与附属刑法并列模式,明确环境生态法益为犯罪客体,并以危险犯的模式规制水资源污染行为,同时适当加重刑罚的力度。

分类号:D922.66[水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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