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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解释范式下的合同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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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体系解释范式下的合同法调整范围

作者:李乾宝 周宇

第一作者:李乾宝

机构:[1]宁德师范学院;[2]福州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23-25

中文期刊名: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调整范围;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变动模式;

摘要: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规范,显然业已排除了身份合同等其他非经济交易合同。即便如此,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法第二条的调整范围是仅限债权合同,还是包括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存在争议。通过体系解释合同法第二条,以我国通说主张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依据,论述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与依据,物权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合同法调整范围仅限于债权合同,不包括物权合同。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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