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我国民法典分则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被引量:12
Shift from the Fulfilment of Owning the House to Utilizing the House
中文题名:从“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我国民法典分则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作者:申卫星
第一作者:申卫星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18
卷号:40
期号:2
起止页码:105-118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居住权;用益物权;住房保障;立法理由;
摘要:渊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广泛存在于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我国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未纳入该制度,实属立法政策上的失误。当前民法典分则立法应于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此举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分则物权编应围绕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人的使用权、居住权人的义务、所有权人的义务等十二个方面对居住权制度做出系统性规定,从而在丰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同时,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提供法律管道,实现我国住房之策由“居住有其屋”向“住有所居”的转变。
分类号:DF52[分则]
收录:BDHX:【BDHX2017】;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