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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法的三种类型     被引量:2

On Three Types of Procedur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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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程序法的三种类型

作者:黄捷

第一作者:黄捷

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年份:2018

卷号:47

期号:4

起止页码:58-66

中文期刊名: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程序法;活动法;程序性问题;

摘要:程序法是有关“活动”的法。程序法分别指向各个具体的重要社会活动,是专门调整特定社会活动的法律系统,是针对特定社会活动而预置的法律行为规则的集合体。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是分层次对社会发生作用的行为规范系统。法律对社会发生作用的层次可以分为三级:分别是构建或形成法律秩序;救济或保障法律秩序;净化或强化法律秩序。相关的法律亦可据此划分为:形成法律秩序的法;保障法律秩序的法;净化和强化法律秩序的法。程序法亦以此分为:形成或构建法律秩序的程序法;救济或保障法律秩序的程序法;净化或强化法律秩序的程序法。三大类型的程序法依次属于递进关系,其中后继的程序法总是兼有前面层次程序法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分类号: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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