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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解明义务”一般化之辨——以美国“事证开示义务”为视角     被引量:2

Do Not Generalize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Factual Inform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scovery in the U.S.Con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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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事案解明义务”一般化之辨——以美国“事证开示义务”为视角

作者:陈杭平

第一作者:陈杭平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年份:2018

卷号:40

期号:5

起止页码:159-169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事案解明义务;事证开示义务;具体化义务;证明责任;文书提出命令;

摘要: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不负证明责任之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逐渐浮出水面。事案解明义务应否一般化是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理论争议的热点问题。作为一般化的样本,美国事证开示义务殊值探究。美国之所以确立一般性事证开示义务,与其诉答机制、具体化义务、证明责任等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而且,其事证开示义务范围趋向限缩。我国尚不具备确立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的必要及可能,但仍可参考其事证开示方法对文书提出命令等予以完善。

分类号:DF72[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7】;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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