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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     被引量:17

Reflections on the Civil Subject Eligibi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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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

作者:房绍坤 林广会

第一作者:房绍坤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烟台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39

期号:5

起止页码:64-72

中文期刊名: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摘要:人工智能具有学科、技术和实体三方面含义,对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的讨论应限于人工智能体。人工智能体具有非自然性、智慧性和实体性的特点。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周期性,强人工智能时代囿于技术难度和人类态度很难来临。赋予人工智能民事权利能力,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缺乏法理基础。现行民事制度对于调整人工智能法律问题能够发挥主要作用,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将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和结构。人工智能是人类的工具,在法律上仅能界定其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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