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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法益新论——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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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财产犯罪法益新论——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说起

作者:申伟 黄武基

第一作者:申伟

机构:[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87-93

中文期刊名:广西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财产犯罪;违法方法;出罪举重以明轻;法益;利益衡量;效力高低;

摘要:以违法方法实现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单纯事实上的占有、所有权、债权以及他物权均是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效力高低的位阶关系,具体而言,他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高于所有权的效力,所有权的效力高于单纯事实上的占有的效力;在他物权内部,留置权的效力高于其余他物权的效力,其余他物权之间的效力高低关系则取决于其成立时间的先后。当两项以上的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效力位阶低的财产利益不属于财产犯罪的法益。

分类号:DF62[分则]

收录:CSSCI:【CSSCI_E2017_2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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