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的适用
作者:王登辉
第一作者:王登辉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8
卷号:33
期号:5
起止页码:16-21
中文期刊名: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法定刑;罚金刑;
摘要:单位犯罪当然能够适用追诉时效,但不能对其无限期追诉。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不能只看单位的法定刑,也不能无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对单位判处罚金,显然属于“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对应的追诉时效为五年。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低于或者高于有期徒刑五年的存在,相应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或者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基于此确定追诉时效,具有普适性。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