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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Limitation of Prosecution in Unit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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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的适用

作者:王登辉

第一作者:王登辉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8

卷号:33

期号:5

起止页码:16-21

中文期刊名: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法定刑;罚金刑;

摘要:单位犯罪当然能够适用追诉时效,但不能对其无限期追诉。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不能只看单位的法定刑,也不能无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对单位判处罚金,显然属于“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对应的追诉时效为五年。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低于或者高于有期徒刑五年的存在,相应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或者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基于此确定追诉时效,具有普适性。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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