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泄露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评庞某某与东航、趣拿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被引量:1
Onus Probandi of Causation in Personal Information Revealing——Comment on The Case of Mr.Pang vs.China Eastern Airlines and Beijing Quna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中文题名:个人信息泄露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评庞某某与东航、趣拿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作者:刘海安
第一作者:刘海安
机构:[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84-192
中文期刊名:交大法学
中文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泄露;因果关系;证明责任;
摘要:通过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结合考察可以确定,在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中,信息权人对信息泄露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这种权利人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与其证明能力的不匹配,更容易纵容泄露隐私信息的行为。而信息控制者负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更为合理。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