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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立场     被引量:2

Legal Interest:An Interpret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Article 111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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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立场

作者:李倩

第一作者:李倩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9

卷号:31

期号:1

起止页码:33-40

中文期刊名: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转介条款;工具性法益;

摘要:《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分类号:D923[民法] G203[信息资源及其管理]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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