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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民法体系中的判例:形式与功能的变化    

Legal Precedents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1912-1949): Evolving Forms and Fu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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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国时期民法体系中的判例:形式与功能的变化

作者:张生

第一作者:张生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79-86

中文期刊名:学术研究

中文关键词:民法体系;判例;判例要旨;形式;功能;

摘要:民国时期为建构稳定而开放的民法体系,最高审判机关所创制的民事判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大理院从发布判例全文汇编,到编辑和发布判例要旨,再到判例要旨的独立汇编;在法律体系不完备的条件下,判例整合了制定法、习惯、条理等既有法律渊源,在功能上发挥了规范选择与体系建构的作用,为民法体系提供了稳定性。民法典颁行以后,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严格遵循制定法效力优先原则,采取了判例要旨附属于制定法的汇编形式,在功能上是制定法的解释和补充,判例为民法体系提供了扩展性规范。以民法典颁行为界分,民事判例在形式和功能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功能始终服从于民法体系的稳定性与开放性的需要。

分类号:D929[中国法制史]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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