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刑事诉讼大数据证据的效力     被引量:1

收藏

中文题名:论刑事诉讼大数据证据的效力

作者:钟明曦

第一作者:钟明曦

机构:[1]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7

年份:2018

卷号:28

期号:6

起止页码:83-87

中文期刊名: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大数据证据;效力;大数据侦查;证据能力;证明力;

摘要:大数据侦查已经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由此带来的大数据证据效力问题并未得到刑事诉讼证据理论完整、权威的解释。判断大数据证据的效力,首先,要从获取大数据的侦查行为上判断,只有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大数据侦查行为,才是取得大数据证据的合法途径。其次,要从证据的形式上审查,只有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要求的大数据才能作为“呈堂证供”,目前只有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两种大数据证据形式,立法应当赋予其他基于大数据的“衍生证据”以诉讼证据的地位。再次,从证明力上审查,只有符合证据真实性、相关性特征的大数据证据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不能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解释的大数据证据不具有证明力,“鉴定或检验”可以成为审查判断大数据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方式。

分类号:D925[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