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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     被引量:7

On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of National Supervisory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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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

作者:谭宗泽

第一作者:谭宗泽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66-77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监察对象;监察法;公权力;公职人员;

摘要:我国《宪法》最新修改以后,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了宪制机关,形成了新时代“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治理新格局。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执政和参政议政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监察对象,确立了“公权力”与“公职人员”这两大识别监察对象的标准。该条款采用列举式规定并不周延,不能穷尽所有依法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而国家监察全覆盖已经超越了对传统“公权力”的理解,是包括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等实质要件为要素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新型公权力。具体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要综合运用这四个要素标准来进行识别。

分类号:DF21[国家机构组织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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