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已经固定”不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
On “Having Fixed” Being Not an Element of Copyrightability for the Film Works
中文题名:论“已经固定”不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
作者:熊文聪
第一作者:熊文聪
机构:[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年份:2019
卷号:21
期号:2
起止页码:52-56
中文期刊名: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电影作品;可版权性;固定;直播视频;
摘要:多个司法判决认为,由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将电影作品描述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故“已经固定”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均不是作品的“定义性条款”,作品的可版权性是一个价值命题,仅与独创性有关,而固定仅涉及作品与物质载体相结合,从而使其能被感知、被传播和被存储等技术问题,与创作无关,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无关。因此,即使没有稳定固定的体育赛事直播视频也应当属于可版权作品。
分类号:D923.4[知识产权]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