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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已经固定”不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    

On “Having Fixed” Being Not an Element of Copyrightability for the Film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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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已经固定”不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

作者:熊文聪

第一作者:熊文聪

机构:[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年份:2019

卷号:21

期号:2

起止页码:52-56

中文期刊名: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电影作品;可版权性;固定;直播视频;

摘要:多个司法判决认为,由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将电影作品描述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故“已经固定”是电影作品的可版权要件。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均不是作品的“定义性条款”,作品的可版权性是一个价值命题,仅与独创性有关,而固定仅涉及作品与物质载体相结合,从而使其能被感知、被传播和被存储等技术问题,与创作无关,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无关。因此,即使没有稳定固定的体育赛事直播视频也应当属于可版权作品。

分类号:D923.4[知识产权]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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