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以《民法总则》第164条第1款的解释为中心
On the Breach-of-duty-type Abuse of Agency Power:A Discussion Centered on the Interpretationof Paragraph 1 Article 164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中文题名:论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以《民法总则》第164条第1款的解释为中心
作者:胡东海
第一作者:胡东海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41
期号:2
起止页码:117-131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职责违反;代理权滥用;相对人非善意;效力待定;无权代理责任;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四种代理权滥用,均属代理行为未超越代理权限却违背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根据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代理关系层面的代理权滥用与基础关系层面的义务违反,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民法总则》第164条第1款调整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它包括代理人违反职责和相对人非善意两项要件。其中,代理人职责是基础关系中的义务拘束;相对人非善意系指相对人明知代理人违反职责,或者代理人违反职责对相对人显而易见。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的法律效果是,代理人丧失代理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有过错的代理人依《民法总则》第171条第4款,向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相对人亦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规则。与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相同,恶意串通型、自己代理型和双方代理型代理权滥用,也将产生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在相同法效果的意义上,代理权滥用概念具有统一性。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