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规增持的私法救济 被引量:4
Civil Liabilities for Violating Rules on Disclosable Interest in Major Shareholdingand Abstention from Trading
中文题名:论违规增持的私法救济
作者:梁上上
第一作者:梁上上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36
期号:2
起止页码:146-158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违规增持;信息披露;利益衡量;限期转让;吐出规则;表决权限制;
摘要:随着证券市场并购案件的不断增多.违规增持行为愈演愈烈。大额持股信息披露规则已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但该规则内含的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符.需要坚守。虽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对防止违规增持各自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成效极为有限。摆脱危机的根本路径在于针对违规增持行为构建合适的私法救济体系。违规增持合同是有效的.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违规增持者可以获得股票所有权。但是,违规增持是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复合型信息错误行为.不能只责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还需以“恢复原状”来阻止“暗渡陈仓”。沿着“责令限期转让”向“判决限期转让”转变的逻辑路径.法院可以判决其限期抛售违法所持有的股份.令其吐出违法收益并应归公司所有。在改正完成前,违规增持者不得行使该股票的表决权。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