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董事责任程度”为切入点 被引量:2
On the Scope of DirectorsTiability for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Start with the esponsibility of Directors in the u Doing BusinessM Report of the World Bank
中文题名:论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董事责任程度”为切入点
作者:王艳梅 祝雅柠
第一作者:王艳梅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13
期号:2
起止页码:42-53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营商环境;董事责任程度;董事信义义务;董事赔偿责任;
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对如何界定赔偿责任的范围作进一步的规定。实际上,在公司法视阈下,违反信义义务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是重要且复杂的,通常也是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世界《营商环境报告》对中国“董事责任程度”的评价表明,我国董事责任程度在国际评价中处于较低位置,为了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应当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以回应公司利益理论。具体而言,当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授权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限制或免除董事损害赔偿责任;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在明确对公司积极利益的归入之外,还应明确消极利益的界定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分类号:DF41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