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价旅游立法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EU directive on package travel and its reference to China’s legislation
中文题名:欧盟包价旅游立法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第一作者:马炎秋
机构:[1]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年份:2019
卷号:18
期号:2
起止页码:23-29
中文期刊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欧盟;邮轮;包价旅游;履约不符;破产保护;
摘要:旅游者与邮轮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很大程度上归于包价旅游合同。《欧盟第2015/2302号包价游和关联旅行安排指令》在适用范围、合同前的信息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履行、破产担保等方面加强了对旅游者权利的法律保护。中国立法应借鉴新指令做出相应的完善,具体包括:在《旅游法》中将包价游涵盖的范围予以扩大;从保护旅客权利的角度,明确不同包价游预订下的信息提供责任主体、提供方式、未提供的法律后果;参照《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提高《海商法》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并就船舶航行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予以责任保险;设立专门用于返还旅游者旅游费用和运输遣返费用的破产担保制度。
分类号:D95[法律] D912.294[经济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