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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公司新股发行制度的功能主义比较    

A Functional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s and Japan’s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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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中日公司新股发行制度的功能主义比较

作者:沈朝晖 [日]饭田秀总[2] 段磊(译)

第一作者:沈朝晖

机构:[1]清华大学法学院;[2]东京大学法学院;[3]华东师范大学

年份:2019

卷号:13

期号:2

起止页码:87-108

中文期刊名:清华法学

中文关键词:发行;代理成本;法律策略;资本主义多样性;

摘要:本文运用《公司法解剖》的比较公司法分析框架,研究新股发行制度的中日异同。中日差异在于中国法使用事前的规制策略,公共执法强,私人执法相对弱,而日本法主要使用事后的规制策略,充分发挥司法权的诉讼与非诉功能。解释因素在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比较优势差异与成熟度。"脱亚入欧"的日本建立起了独立与成熟的司法机构,而中国在新股发行代理成本及其他方面,使用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去解决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问题,行政替代司法;深层结构是"治水社会"的制度惯性。源于发达资本市场的《公司法解剖》适用到新兴转轨市场的公司治理时需进一步拓展,以更好地解释资本主义多样性。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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