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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的接纳与规制: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视角     被引量:1

Acceptance and Regulation of Punitive Penal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versar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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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惩罚性违约金的接纳与规制: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视角

作者:王利民 宫双霞

第一作者:王利民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9

卷号:36

期号:2

起止页码:74-82

中文期刊名: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智慧;违约金;惩罚;意思自治;司法审查;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尊重私人社会中意思自治便是以人为本的根本性体现,而合同自由则是私人自治的重要体现。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违约金条款调节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合同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违约金可以分为惩罚意思之违约金和赔偿意思之违约金。目前,我国立法司法实务中对惩罚意思之违约金缺少明确的规定。智慧社会建设需要认可接纳惩罚意思之违约金,这是在国家制度层面体现以人为本、革故鼎新的重要举措。诚然,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未来或然事务的处置,而且关涉双方的重大利益,因而秉承公平、正义、利益均衡的原则对其约定进行适度的调节,也应是立法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

分类号:D923.3[债权]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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