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
作者:邱润根 曹宇卿
第一作者:邱润根
机构:[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年份:2019
卷号:50
期号:2
起止页码:35-43
中文期刊名: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版权保护;
摘要: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而受版权保护取决于其是否是智力成果并满足独创性特征。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当其内容能够与其他表达相区别而被受众触动就满足了独创性特征而属于作品并受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在人支配下的“自主创作”能力,使得人工智能并非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才是真正作者,因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应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程度应兼顾人工智能使用者和其他受众的利益。
分类号:D923.42[专利法]
收录: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