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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资格三问    

Three Issues on the Evidence Competency of Social survey report for Juven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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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资格三问

作者:付凤 张亚

第一作者:付凤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湖北省嶄春县人民检察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7

起止页码:35-40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人身危险性;社会调查;证据资格;

摘要: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功能日益显现的同时,有关报告证据资格的争议也日渐增多,如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能不能被采纳?报告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报告的证据表现形式该不该法定化?对此应明确的是,人身危险性评估是社会调查的目的而非前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报告仍应作为证据予以提交;报告内容集中于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犯罪原因、帮教条件,但不应包括主观恶性分析和处遇建议;报告不属于现有法定刑事证据种类的任何一种,但不影响报告的证据资格即可采性。

分类号:DF83[检察院]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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