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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吞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被引量:1

On “Using Official Post Convenience” in MisappropriatingGraft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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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侵吞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作者:刘伟琦 于静

第一作者:刘伟琦

机构:[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430073;[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900

年份:2019

卷号:29

期号:1

起止页码:39-44

中文期刊名:梧州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侵吞型贪污罪;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

摘要:贪污罪中的"侵吞"是指将自己独立控制、支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吞型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行为人基于职务而独立控制、支配的公共财物。侵吞型贪污罪所利用的"职务"是指对公共财物形成独立控制、支配地位的工作,侵吞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独立控制、支配公共财物的地位。行为人以窃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基于职务而独立控制、支配的公共财物,仍然属于侵吞型贪污罪,并非窃取型、骗取型贪污罪。即使行为人利用独立控制、支配公共财物的优势地位侵占公共财物,但只要优势地位不是来源于其职务,仍然不能对侵吞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肯定性的评价。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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