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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用途规则——兼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2号的体系融入    

On the Use Rule in the Conjugal Joint Debt Determination--the Analysis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2018]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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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用途规则——兼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2号的体系融入

作者:张力 李倩

第一作者:张力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私法研究中心

年份:2019

卷号:52

期号:3

起止页码:84-92

中文期刊名: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用途规则;合同相对性;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由《婚姻法》第41条确立的用途规则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源规则。后续一系列司法解释、答复复函、补充规定、工作通知均只针对债务用途的推定、排除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仅是对据以实现实体规则之程序性事项的规定。法释[2018]2号以“共签共债”的一般合同规则为“提醒式”前置,以“家事代理、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广义用途规则为兜底,符合利益平衡和当下社会现状。法释[2018]2号将替代与之抵触的旧规定,并与无直接冲突的旧规定配合适用。针对具体用途,直接为家庭生活所负债务、间接为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以及因生活固有风险产生的法定之债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应根据其具体用途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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