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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算法》立法宗旨的再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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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预算法》立法宗旨的再造

作者:李慈强

第一作者:李慈强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年份:2019

卷号:40

期号:6

起止页码:101-106

中文期刊名: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预算法;立法宗旨;调整对象;预算行为;赋权型预算;

摘要: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最大的亮点是适时对沿用已久的立法宗旨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在预算法的功能定位、立法作用等方面较以往的立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以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审慎地看,《预算法》的立法宗旨还需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预算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整个预算过程的所有预算行为,而不应只是政府的收支行为;从立法功能来看,《预算法》应旨在加强预算对政府的监督,而不是强化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完成预算作为“政府管理的工具”转向“管理政府的工具”的转变,向控制、管理和计划综合职能转型;从立法目标来看,《预算法》要突出人民主体原则,保障广大公民的利益需求,而不仅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应当明确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共需要最大化和人的全面发展。

分类号:DF431[预算、决算法]

收录:BDHX:【BDHX2017】;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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