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婚姻的效力问题研究——以民法及民诉法、刑法及刑诉法、行政法及行诉法六角度综合考察
作者:朱润生
第一作者:朱润生
机构:[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37-44
中文期刊名:特区法坛
中文关键词:行政确认;事实婚姻;重婚罪;强奸罪;
摘要:行政及行诉方面,婚姻登记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性质应属行政确认,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及撤销婚姻登记之救济途径应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然现行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对此均未规定。最髙院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将这类案件列入民诉受案范围,由民庭审理和裁判,完全打乱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设置。同时,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以及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判决书生效后,婚姻登记的行政效力处于何状态?被变更?被撤销?被终止?被宣告无效?无明确说法,甚至可能因登记机关不知情而使登记结婚与调判离婚之冲突永续存在。民事方面,依1994年2月1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及第24条之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登记成为婚姻有效之唯一形式要件。据此,最高院2001年12月27日的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第2项亦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然2003年的檢昏姻登记条例》却删除了1994年条例的第11条及第24条中不登记就不认可婚姻效力的相关规定,致使婚姻法解释一成空中楼阁,继续适用之恰当性待商榷。刑事方面,最高院1994年12月14日作出法复[1994]10号批复指出,在办理重婚案中仍应认可事实婚姻,然该批复被最高院于2013年2月14日作出法释〔2013〕2号第9批废止决定所废止,致重婚罪是否继续认可事实婚姻悬而未决,但司法判例却仍大量认可事实婚姻;强奸罪一方面原则上不认可婚内强奸,另一方面又原则上不认可事实婚姻,致事实婚姻不能成为免罪事由;这使事实婚姻在刑事中呈双重标准态势。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