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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之必要性辨析     被引量:3

An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of Endowing AI with Legal Person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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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之必要性辨析

作者:郭明龙 王菁

第一作者:郭明龙

机构:[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20-31

中文期刊名:交大法学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自主性”;“近人性”;

摘要:“自主性”并非决定法律人格赋予的本质属性,“自主性”的人工智能与人类也不具平等性,人工智能“自主性”与法律人格不可通约,这是讨论的前提。肯定说所引证的论据未臻成熟,法律人格的制度价值仅在责任承担,可以按照“尚能”与“不再”的关系完善责任制度,而非赋予法律人格。否定说虽主张无须赋予法律人格,但立法应对人工智能“近人性”做出制度回应,一方面“近人性”是人类情感的投射,立法应摒弃过度“近人化”思维,另一方面当突破公序良俗对待人工智能时,人类行为应予规制,以守护人类共同价值。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收录: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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