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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及其行使    

The Public Welfare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the Ex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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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及其行使

作者:蔡虹

第一作者:蔡虹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7

起止页码:104-109

中文期刊名:山东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权;适格主体;

摘要:公益诉讼需由公益诉权启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公益诉权赋予检察机关,有助于克服现实中适格主体不足而启动公益诉讼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不同于其法律监督权、私益诉权、其他适格主体的公益诉权。在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与诉权应同公益诉讼的阶段性相适应,监督权优先、诉权谦抑;在与行政机关共同维护公共利益时,行政权优先、诉权谦抑;在与其他适格主体公益诉权的关系中,则是其他公益诉权优先、检察公益诉权补位。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诉权主体,应当依法在现有诉讼框架内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方式实现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分类号:D915.1[诉讼制度]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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