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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    

On the Tort Liability Subject of Driverless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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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

作者:邹爱华 王思宜

第一作者:邹爱华

机构:[1]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430062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38-43

中文期刊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摘要: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新型运输工具,是机动车硬件与人工智能软件相结合的产物,它的登陆暴露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面临困境,单一责任主体说与共同责任主体说成为争议的焦点。为预防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弥补受害人,与无人驾驶汽车运行危险具有密切联系的购买使用者、生产销售者有必要因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此方可缓和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并在规制和发展人工智能层面达到平衡。

分类号:D913.7[民法]

收录:RCCSE;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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