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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区分视角下的土壤污染整治责任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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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主体区分视角下的土壤污染整治责任承担规则

作者:李兴宇

第一作者:李兴宇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西部生态法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8

起止页码:118-124

中文期刊名:山东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土壤污染;整治责任;溯及既往;概括继受;事实管领力;

摘要:在土壤污染整治责任承担问题上,应区分不同主体、主体不同情形,采溯及既往规则课以污染行为人整治责任以增进公共利益;概括继受人责任须排除对"抽象整治责任"的继受,以符合法之明确性;事实管领人责任范围应以危害的有效防止为限,避免责任过苛。主体破产情形,环境强制令一般不构成环境债权,并应根据环境债权的不同类型确定相适应的清偿规则;第三方治理情形,应适当拓展委托合同的效力边界,允许污染治理责任的转移。

分类号:D912.3[土地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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