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原理的背离及其矫正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Deviates from the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 and its Correction
中文题名: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原理的背离及其矫正
作者:刘伟琦
第一作者:刘伟琦
机构:[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4]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年份:2019
卷号:37
期号:7
起止页码:49-65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行政应急措施;推定;相当性;反证;
摘要: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在严惩污染环境方面的贡献毋庸置疑,但也必须理性看待其存在背离刑法基本原理的现象:将部分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属于应当禁止的超越文义的无限度扩张,有消解(行为)规范机能的风险;将某些尚未严重侵犯环境质量法益的行为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无异于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以犯罪论处,背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与环境污染无必然关联的事项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是对国民预测可能性的侵犯,既涉嫌侵犯国民的自由,也涉嫌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存在缺乏反证规定的刑事推定条款,有不当入罪的风险;将具有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设置相同的入罪门槛,既违背公平理念,也不利于环境质量的保护;将具有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设置相同的量刑幅度,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修订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时,可以通过对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作限制性解释、增设“相当性”解释以及允许反证的条款完善上述缺陷。
分类号:DF639[其他]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