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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骗取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On "Utilizing the Facility of Duty" in the Crime of Fraudulent Embezz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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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骗取型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作者:刘伟琦

第一作者:刘伟琦

机构:[1]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贵阳550002;[2]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86-92

中文期刊名: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骗取型贪污罪;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影响力;

摘要:骗取型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控制、支配的公共财物。骗取型贪污罪所利用的“职务”是对公共财物处分权人具有影响力的工作,这种“影响力”是指行为人的职务范围或特定的履职事实可以影响他人处分公共财物,并不要求对处分权人形成决定性的影响力。骗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对他人处分公共财物的影响力。只有行为人要求的事项属于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才能将“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解释为骗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当行为人基于承担的职务或特定的履职事实获得了对他人处分公共财物的影响力并利用其骗取公共财物,应当对骗取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做出肯定性的评价。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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