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遗产指定的法理与路径--以《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为例 被引量:1
On the Legal Theory and Path of Cultural Heritage Designation
中文题名:论文化遗产指定的法理与路径--以《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为例
第一作者:陈雪娇
机构:[1]五邑大学政法学院,广东江门529020
年份:2019
卷号:21
期号:3
起止页码:62-67
中文期刊名: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文化遗产指定;
摘要:2017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类型、性质和认定标准作了详细规定,但对文物价值不显著的文物缺乏保护,尤其是缺乏文物指定制度的具体规定。实际上海丝史迹具有"物、公物、文化遗产和文物价值"四重特性,海丝史迹是否为文物或文化遗产,需要经过"指定"这一程序。文化遗产的指定实际上是一种确认性行政行为,涉及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基于程序正当理论和财产权社会义务理论,海丝史迹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在推动地方性立法中,应当建立文化遗产指定法律制度,建议建立文化遗产指定前的视同"文物"紧急保护制度,完善文化遗产指定启动、勘察与审查、决议与公告等正当行政程序制度,建立利益平衡机制的史迹所有权人财产权损害补偿制度。
分类号:D901[立法理论] G112[文化专题研究]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