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商主体界分的制度缺陷与完善思路 被引量:1
Institutional Defects and Improvement of Distinguishing Between Civil Subject and Commercial Subject in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中文题名:民法总则民商主体界分的制度缺陷与完善思路
作者:汪青松
第一作者:汪青松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9
期号:5
起止页码:30-39
中文期刊名: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商主体;营利性;
摘要:民法总则关于民商主体界分的整体制度设计因自然人与法人的不同而分别遵循了不同的逻辑标准,但都直接体现或隐含了“营利性目的”的内涵。民法总则民商主体界分制度在概念使用和标准贯彻上存在逻辑缺陷,进而导致实践中可能面临诸多难题。可行的完善思路是对商自然人的主体制度建构采取由基本法确立营业权和由单行法规定具体规则的方式;用“组织”作为主体概念统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商组织的具体制度纳入民法典专编或者商事基本法加以规定,并且在民商主体界分时采取法律判定与事实判定相结合的模式。
分类号:DF59[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