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
On the Definition of Supervisory Obje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necting the Supervision Law with the Criminal Law
中文题名:《监察法》《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
第一作者:张天虹
机构:[1]山西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06
年份:2019
卷号:42
期号:5
起止页码:80-83
中文期刊名: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监察法》;《刑法》;监察对象;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摘要:《监察法》与《刑法》均属反腐败立法的范畴。"两法"位阶关系的平等性、立法理念的预防性、具体内容的相通性等,奠定了其衔接协调的现实基础。但是,由于"两法"规定的差异性,导致现实中出现如监察对象是否包括单位、人大代表等争议问题。司法实践中,应立足"两法"衔接协调的视角,树立法治统一原则,明确界定监察对象标准,厘清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不断推动反腐败的法治化进程。
分类号:D916[司法制度]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