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监察法》《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    

On the Definition of Supervisory Obje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necting the Supervision Law with the Criminal Law

收藏

中文题名:《监察法》《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

作者:张天虹 张帆

第一作者:张天虹

机构:[1]山西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06

年份:2019

卷号:42

期号:5

起止页码:80-83

中文期刊名: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监察法》;《刑法》;监察对象;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摘要:《监察法》与《刑法》均属反腐败立法的范畴。"两法"位阶关系的平等性、立法理念的预防性、具体内容的相通性等,奠定了其衔接协调的现实基础。但是,由于"两法"规定的差异性,导致现实中出现如监察对象是否包括单位、人大代表等争议问题。司法实践中,应立足"两法"衔接协调的视角,树立法治统一原则,明确界定监察对象标准,厘清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不断推动反腐败的法治化进程。

分类号:D916[司法制度]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