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担保物的税款顺位
Tax Syn-position of Guarantee in Judicial Auctions in Enforcement Procedures
中文题名: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担保物的税款顺位
作者:王长军 李志刚 葛洪涛 王赫 肖建国 刘生亮 徐同远 陆晓燕
第一作者:王长军
机构:[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中国人民大学;[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4]华东政法大学;[5]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19
起止页码:104-11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司法拍卖;执行程序;担保物权;税款;税收征管法;顺位;无担保债权;纳税人;
摘要:分歧观点与规范依据王长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抵押的土地、房屋,因本次拍卖,被执行人应担的税款是否优先于拍卖物上存在的担保物权?李志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