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专利销售侵权行为地的判定
作者:姚强 王丽平
第一作者:姚强
机构:[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9
卷号:0
期号:23
起止页码:90-9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侵权行为地;销售行为;专利法;侵权产品;合同订立;合同成立;管辖权;东莞市;
摘要:【裁判要旨】专利法领域中,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一旦作出即造成侵害后果,行为的实施地就是结果发生地。销售行为并非瞬时完成的行为,成立于买卖合同订立,终止于发货,故买卖合同成立地法院、侵权产品发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案情】原告:刘怀禹。被告:广东省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玛公司)。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