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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对象不应限于同级“一府两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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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人大监督对象不应限于同级“一府两院”

作者:唐忠民

第一作者:唐忠民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重庆400060

年份:2002

期号:6

起止页码:95-99

中文期刊名:改革

中文关键词:人大;监督机制;政府;法院;检察院;

摘要:我国同行的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的体制,存在两大局限:一是在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上存在法律“盲区”;二是对重大案件难以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督。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如有权监督下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可以克服这两大弊端,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

分类号:D921.11[国家权力机关组织法]

收录: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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