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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古典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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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自然法:古典传统

作者:[英]约翰·菲尼斯[1] 朱振(译)

第一作者:约翰·菲尼斯

机构:[1]牛津大学;[2]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3]吉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2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95-258

中文期刊名:法理学论丛

中文关键词:个体;规范性;法律;优先;含义;标准;

摘要:导论在任何能谈及义务的地方,我们都可以谈及法律。实际上,我们仍旧能够在更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于是在任何能谈及规范性的地方我们都能谈及法律,这就是在人们对于做什么之慎思(deliberations)中进行权衡(或有资格权衡)的一般性指引。因此,尽管确实还有其他的含义,但'法律'能被用以指涉一些对实践[行为(conduct)、行动(action)]问题作正当判断(right judgment)的标准,即评估人之行为自由选择之好坏、对错、可欲或不可欲、合适或不合适的标准。那就是'法律'这个词被用于'自然法'这个术语中的含义。尽管'自然的'这个词有一个意义的范围,但其仍能被用来表明:在那些判准或标准中,其中有一些以某种方式在规范性上优先于人们的任何选择。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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